周啸天:为何刑法学人要读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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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研习者眼中的康德哲学:它好在哪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生活与刑法”,转载已取得作者授权。
作者简介:周啸天,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几天一则新闻刷爆了学者们的眼球,一位教授在一个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批判》。法律人都知道一句话——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自由,因此,我尊重作者的表达自由。虽然我对文中观点持保留意见,但此处也无意对其探讨——这是哲学研习者的事。我只想谈一谈我心中的康德哲学。康德哲学博大精深,湛然清明,整个建筑由三大批判构成: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要了解其全貌,非长期专攻而难达。本人所了解的康德哲学不过如水滴一二颗。
在这里,我将从一个刑法学研习者的视角出发,说说我所认为的康德哲学的好。文中内容不涉及康德哲学中的《判断力批判》。以下分为康德其人、康德所在的十字路口、康德哲学的好三部分展开写作。
01 其人
康德其人
谈学之前,先谈其人。怎么来看,康德都是一个无趣的人。他1724年生于德国的哥尼斯堡,1804年死于哥尼斯堡。一辈子除了一次短暂的旅行外,没离开过这座小城。生活上,他终生未婚,日常安排极为规律,固定的散步时间可被市民用来校对自家钟表。在事业上,做过图书管理员,干过家教,感受过经济拮据之苦,后来才到哥尼斯堡大学任教。在大学任教期间,长期没有专著出版,当别的教授听闻康德正在酝酿三大批判之大作时都纷纷嘲笑。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人,前创德国古典哲学之高峰,后启现代哲学之门,成为了一个划时代性的,每位哲学研习者都无法绕过去的哲学家。
02 其时
康德所处的时代:独断论与经验论的十字路口
我们都是时代的产儿,哲学巨人也不例外。在康德之前的近两千年内,欧陆哲学承袭古希腊的形而上学,笼罩在一片独断论的迷雾中。简单地说,独断论的代表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理论。例如柏拉图就说,我们其实都活在洞穴里,面朝穴壁,我们看到的火,其实是洞穴外的火所投影到穴壁上的形象,我们看到的是现象,而不是实体。柏拉图的唯理论的思维核心,就是重演绎,也就是现象世界(穴壁上的火影)来自于本体世界(洞穴外的火)的映照。在他看来,当我们说酸甜苦辣的时候,已经假定了一个“感觉”的存在,“感觉”才是这个世界的“原型”,酸甜苦辣只是分享了这个原型的“现象”。在柏拉图前后,有很多古希腊哲学家对世界的实体(本体)是什么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火、水、原子等等(到后来莱布尼茨的单子而登峰造极),不一而足。大家想一想,“感觉”只是一种概念,而并非经验,因为我们只能感受到酸甜苦辣咸等等具体的味道,而无法直接感受到“感觉”本身。如此一来,哲学要研究这些概念,甚至将其冠以“第一哲学”的称谓,将人引入了无限封闭循环的理念中,这不是一条死胡同么?因为我也可以宣称,世界的本原是一台大型计算机,我们都是虚拟的程序。正因为如此,发展到中世纪,已经有不少经院哲学家在讨论一个针尖上可以站多少位天使了。
再后来,和康德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休谟就对独断论提出了猛烈的批判。在休谟看来,演绎法不靠谱。因为根据演绎法,我们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黑的才是乌鸦,但世界上确实存在白乌鸦。这就是休谟怀疑论的思想基础:一切演绎都不靠谱,因为一切都来自于经验,我们的任何表达前都可以加上“我感觉”几个字,而感觉由印象组成,印象如沙漏,流动不止,并不可靠,由此可知,一切皆可怀疑。休谟对独断论的批判于康德而言,无疑是一颗原子弹。康德也说:“休谟打破了我独断论的迷梦”。
显然,在康德的时代,哲学走向了十字路口,两个方向都是死胡同。独断论固然让人陷入迷思,经验论也未必有什么建设性成果。如果一切皆由流动之印象、感觉组成,皆可怀疑,那人生真是“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了。哲学史的十字路口,康德临风而立,临渊而矗,两头都是黑黢黢不可见底的深渊。试想一下其心境,要想破局怎能不思索经年?康德最终证明了自己。事后看来,恐怕同时代的哲学家嘲笑康德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件可笑的事。
03 其思
康德哲学的第一好——康德的破局:为我们能认识的范围“立法”
我是学习法律的,说康德是法学家也不为过,因为康德为我们的认识范围划定了“法定界限”。
康德做学问,从最平实细微处入手,循迹而上,绝不跳跃。就认识而言,我们每个人看到一张桌子,都能瞬间知道这是一张桌子。但这是如何可能的呢?因为毕竟我们从不同的角度,看到的是不同的形状,我们也不能肯定彼此闻见的味道完全一致,摸起来的感觉完全一致。在此,康德区分了感性与悟性。他说,我们之所以能够认识一个桌子,是因为我们对这个桌子有一些感性认识,比如闻起来有木头味道,摸起来光滑,从不同的角度能看见桌子的不同形状。而之所以我们知道这是同一张桌子,是因为我们脑子中还自带两个软件系统:一个是时空观念(如短期记忆丧失症患者的时间观就有所不同),另一个是悟性,也就是我们的思维系统。悟性系统存在四个分区(范畴),分别是“量”、“质”、“关系”、“样式”。对于我们所感知的诸多感性材料(例如木头味道、长方形、光滑),以时空观念为显影剂,以想象力为中介,悟性运用范畴对它们进行加工,就形成了我们对桌子的认识。通过“关系”(因果关系)这一范畴,辅之以时间观念,我们知道桌子是由木头制成,它之前是一堆木料。通过“质”这一范畴,辅之以空间观念,我们知道桌子的这一面与另外一面同时存在,“这张桌子是实实在在的”。
对于万物存在背后的“本体”或者说“本原”,康德认为它不是我们所能够认识到的东西,它超出了认识的范围。“本体”只在道德实践中能够被感知到,或者说,“本体”是一个信仰领域的问题。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能够感受到白糖的色香味触,也就是白、无气味、甜、硬,这些感觉就是构成白糖并依附在白糖之上的“性质”。如果将这些“性质”比作魔方的板块,去掉这些板块,魔方也就不存在了,在这里,我们根本感受不到一个将这些板块挂起来的“钩子”,而这个“钩子”,就是大家所孜孜以求的“本体”。的确,我们冥冥之中都感受到某种不可言说与描述的整体力量,绵长不绝、造化无形,也就是“命由天定”、“万物一体”,当我们如此感觉的时候,已经一只脚迈入了信仰的领域。
康德的学问,贵在不妄言、不虚语,湛然清明,拾级而上,在分清楚“本体”是我们认识之外的道德与信仰领域的东西之后,康德自然就为我们的认识划定了“法定疆域”——认识仅仅及于我们所能够感知到的范围内。
如果以上的论证显得苍白,结合康德对四组二律背反的批判,我们会想的更为透彻。在此仅择第一组二律背反说明。第一组二律背反有关宇宙的量,正题:宇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有限的;反题:宇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无限的。二律背反用大白话来说,就是看似正题与反题互相矛盾而只能对一个,但实际上正题与反题都有可能为假。比如上述二律背反,宇宙好像的确是有限的,要不我们谈恋爱的时候怎么动不动就爱说“陪你到宇宙(在男人心理把世界替换为宇宙依然成立)的尽头”呢?正方偏理念,说的有理。再一想,毕竟我们谁也没陪谁到宇宙的尽头吧?我们生也有涯而知无涯,这个尽头我们感受不到,似乎宇宙又没有尽头,反方偏经验,说的也有理。这种辩论赛被康德喊停。康德从根本处发起了降维打击,宣判两方都假。他是这么说的:正反两方立论的前提都是将宇宙这个整体纳入我们的认识范围,认为宇宙是我们可以认识的对象,但这个前提错了。试看三段论如下:
大前提:
我们能够从有限的时空而推知一个无限的时空(思维理念)
小前提:
现在一个有限的时空来了(感性经验)
结论:
一个无限的时空也来了(结论为假)
问题在于,上述大前提中的“有限的时空”是一种思维概念,而小前提中的“有限的时空”是一种感觉经验,一个是悟性对象,另一个是感性对象,两者不同,大小前提不对应,这个三段论的结论为假。
实际上,一个有限的时空之所以来了,无不是我们切切实实地感知到了它,要不怎么诗人发感慨的时候说:“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呢,倘若人头发不白,永享青春,我们恐怕也感受不到人生苦短这一点吧。因此,在康德的认识论里,两方都是假,宇宙整体根本不是我们所能够认识到的内容。事实上,我们至今也未探索到宇宙的尽头。或许宇宙没有尽头,或许宇宙确实有尽头,但不管怎样,世界之于宇宙,如颗粒微尘。
康德哲学的第二好——康德的温存:为“人间规则”写下守护人类尊严的源代码
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希望参与到一个什么游戏中,也就对应着我们希望与别人建立什么样的关系。这往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往下是一个我们如何对待别人的问题。在此,康德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十分温存的建立游戏规则的理想型“源代码”。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道德)理论板块中提出了三大道德律:
第一律令普遍立法(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第二律令人是目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第三律令意志自律(服从内心道德义务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
在此不谈第三个,只简说前两个。对于第一个道德律令,实际上和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几分相似,但有所不同,康德所说的普遍意志包含了人类建立社会的第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普遍意志”。“普遍意志”说白了就是你肯定把自己当人看,那也请把别人当人看,你不希望被杀被打被骂,也就不要杀人打人骂人。
这里的“普遍意志”是一个同一的标准,我们对自己、对别人、对张三李四王五都应当以同一的标准而要求,不能“宽于律己,严以律人”,对自己一套,对别人一套,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标准,这个事情A标准,另一个事情B标准,更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种时刻根据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标准而衡量外部的人与事的做法,是把自己的人格凌驾到了别人的人格之上,其潜台词是“我比你高贵!”人格是平等的,如果我们能够用同一个标准衡量自己、他人、不同的他人、不同的事情,做人就成功了一大半。如果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则近乎完人矣。其后的罗尔斯所提出的基于平等正义理论,想必一定从康德的第一道德律里汲取了比我感受到的、想到的更多的东西吧。康德的第一道德律,旨在保障人格平等。这体现出康德的近乎于慈悲的“众生无复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的“无相无差别心”。其虽未修佛,然道汇一处,可见道不远人,殊途同归。
康德的第二个道德律是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前段时间热映的《姜子牙》实际上就涉及这个问题。当然导演想说的其实更多、更深,这里不再展开,而仅就第二定律做一个简短的说明。在经历了对二战的深刻反思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章基本权利中的第1条第1项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什么是人的尊严,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那最后的一点倔强与内心温存。在电影《姜子牙》里,姜子牙不斩“善”而要救被九尾附身的小女孩,不止是在救小女孩,更多地是在救他自己。在姜子牙的心里,救他人也是救他自己为人的尊严,也是成全他自己内心最后的倔强。能多做一些,就多做一些,能多救一个,就多救一个,这是其确证自己仍然为人的方式。选择为人而不成神,是姜子牙的一场自我救赎。电影中的姜子牙是幸运的,因为他有足够的客观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德国航空安全法》第14条第3款曾规定,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击落被作为武器使用的客机,从而挽救地面人员的生命。但是2006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该条款违宪,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一措施侵犯了飞机上无辜乘客的人性尊严。显然,将飞机击落,是拿飞机上的人命作为保护地面人员生命的手段。这违背了康德的第二道德律。
结语
康德哲学对后世法学影响极大。有句话说:不了解康德、黑格尔,就未真正进入法学的殿堂。康、黑二人的哲学思想对刑法学的直接影响,在德国波恩大学的代表性刑法学者们的身上体现得再明显不过。或许有人说黑格尔对他们的影响更深。但康、黑二人的思想本就有密不可分的承启关系,因此,说康德给他们以很大影响也不为过。
康德哲学并非金科玉律。世界是一个整体,理论建立在差异性之上,所有言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有时候言说者不得不用另一个偏差去消除既有偏差,最后获得更多的偏差,这是言说者的“命”,也尽显语言之苍白。
事实上,继康德与黑格尔开启现代哲学的大门后,德国涌现出了一大批相当卓越的哲学家,比如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我们了解这些大家的思想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的钻研(需要先会德语,翻译过来的词汇很多时候不是那个意思)。粗粗知道几个术语就“掉书袋”、“拽文”这样的行为切不可取,否则日后自己回看自己当年文章,必会害羞。本人也一再表示,自己对康德理论的了解极为浅显,这里只是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以大白话说一些自己了解的东西给大家。希望能为大家创造些价值。本人硕士就读于华东政法,它的前身是圣约翰大学。孙中山先生曾经在此做过演说,有一句话尽显他胸次浩大之英雄本色:“以若所得,教若国人,幸勿自秘其光”。
顺带说一句,康德在弥留之际,其照顾者将三大批判拿给他看,康德说:“要是把它换成一个孩子该多好”。在苍茫大地上,老鹰展翅飞翔,但时而会贴身底飞,滑翔似止,这是对人间的眷恋,是慈悲心。最后,需要感谢曾在西南联大任教,也曾任过北大哲学系主任的郑昕先生(留德很早,师从新康德学派的布鲁诺·鲍赫教授,于1974年故去)。尽管我未曾谋其面,然从郑昕先生的书中学到了很多为学方法。此先生这辈子只有一本书留世:《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我将此书作为康德哲学登堂入室的牵引,读了七八遍,并认真做了读书札记,方才悟得一二。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看看。
任何精品劳动成果都是日积月累的时间凝结。要相信,时间不会让人失望。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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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帝企鹅
本期编辑 ✎ 张睿哲